根据粤府[2006]96号规定,对于参保单位和个人已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参保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变,2006年7月1日以后按新办法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为什么规定参保人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延续缴费,什么样的人可以延续缴费?
现行制度中,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只计发一次性待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全省着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及非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年龄偏大,即使连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无法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参保人由此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扩面难度较大。
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通过建立延续缴费制度,较好地化解了上述矛盾,也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执行新办法后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一直以来,我省基本养老金都是采用定比例调整的方式进行,这种调整方式,将退休前造成基本养老金差距因素又在退休后强化,致使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绝对差额随每年调整逐年拉大,出现了因调整引发的“台阶”。新办法实施后,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变为定额调整,并由省统一测定执行,从而缩小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差距,充分体现了二次分配的公平原则。
粤府[2006]9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征收与计发基数与此不同,前者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是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