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有询问被保险人相关情况的义务,投保人也有对如实告知的义务,双方之间的诚实守信是前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定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病情,而且投保人也不一定对自己的健康状况了如指掌,有些疾病潜伏期很长,无意识带病投保很难杜绝。因此出现纠纷后,投保人多处于弱势,不享有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在实际中,有个别代理人利用此来误导客户投保,为赚保费让患病客户投保。在理赔环节,投保人因为有意或无意识过错,遭到拒赔后,心理难免有怨气,甚至痛斥保险公司存在“霸王条款”,影响行业形象。
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体检,再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增加保费,既可以避免带病投保,也能避免很多在日后理赔时可能出现的纠纷。对投保人来说,体检防患于未然,也是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保护自身利益。
慧择提示: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和被保人都获得了利益,可是利益背后却隐藏着风险。豁免体险,弊大于利,将来必有后患,严格体检,也可避免因模糊不清的条款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