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注意事项】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2、保险犹豫期
【名词解释】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犹豫期”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该10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注意事项】很多正在投保的客户根本不知道买保险还有一个“犹豫期”,有一大部分已经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有的对“犹豫期”根本不知道,知道的人大多对内容也是云里雾里。等到这些人知道投保有“犹豫期”时,早已时过境迁,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保险争端。
一般来说,客户收到保单后的10天是个重要的“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对自己所投保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保或是不保。如果“犹豫期”过后退保,就要承受较大损失。
3、疾病观察期:
【名词解释】所谓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此举旨在防止一些人带病投保而设定的一段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出现合同约定的责任时是不赔付的。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
【注意事项】如果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刚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赔,这种行为称为“恶意投保”,保险公司设定“等待期”也是为了防范“恶意投保”。
买保险,你一定碰到过代理人要求你如实填写某些栏目,比如:投保人、被保人及其亲属的以往病史、现在的兼职情况,以及吸烟、饮酒史等。这些内容被很多人当成是自己的隐私,认为没必要告诉保险公司。一小部分投保人因为曾经患过某种疾病,担心如实填写会遭到保险公司拒保,索性就故意隐瞒。而绝大多数的投保人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都跳过不填。孰不知,这样做恰恰违背了购买保险的初衷,万一出险,反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耗去了大量的精力不说,最终还弄得个人财两空。
当然,有些保险代理人在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少数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为提高业绩,增加个人收入,不积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二,有些保险人制作的宣传单只写保险人的责任,不写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第三,有些保险人在制作的投保单上虽作出声明,要求投保人告知内容要真实,但却回避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四,有些保险人在投保人有参保意向时,不给投保人看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仅凭业务员的口头宣传了解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才能得到保险合同。所以投保人必须考虑选择保险代理人的重要性了。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不同,投保时须认真查看相关条款。
4、赔退有效期:
【名词解释】“赔”是指按照保额赔付,“退”是指按照所交保费总额退还。各家保险公司的“赔”、“退”分界线各不相同,有的90天、也有180天,最长的1年,这些在保险合同上都有载明。
【注意事项】投保人购买了一定年限的定期寿险或重大疾病保险,若被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规定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只可获得保险公司退回所缴的、无息的保险费总额,也有保险公司还会退回相当于投保金额10%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5、交费宽限期:
【名词解释】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这是针对分期交保费的情况而定的,如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交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注意事项】宽限期内,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欠交的当期保险费及利息。
6、最佳退保期
【名词解释】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年后退保较为合适。
【注意事项】由于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费用,如对被保险人体检、核保、出具保单等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效的2年内,同时保险公司首年给代理人的佣金也最高,此后4年逐年减少直至为零。因此投保寿险的人决定退保的话,也最好在交足保费2年之后,因为未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要扣除很大比例的费用。业内一般认为,如2年内退保,则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几乎是所交的保费总额的30%。两年以后,因为对于长期的寿险保单来说,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就越多,而扣除的费用却并没有太多增加。而如果是分红类的险种,则建议保户三年后再退保,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有所升高,再加上分红,投保人通常可以获取一定收益。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有清楚的载明,客户可以自己对照衡量。
7、保单复效期
【名词解释】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如忘记缴纳保费、不愿再继续缴费等等,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
【注意事项】如果保单产品已经停止销售,那么就无法复效了。另外,若超过2年未行使复效权利,保险合同永远终止。
8、减额交清期
【名词解释】减额交清是指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减额交清开始时间是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2年后。
【注意事项】减额交清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同时减额交清后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9、保单贷款期
【名词解释】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两年以上,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也就是说,以手中的保险合同作为抵押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这就是所谓的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时间通常最多6个月。
【注意事项】一般来说,贷款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按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70%--80%不等进行贷款。巧用保单,盘活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办理保单贷款的手续简便。通常来讲,对于投保人而言,不需要保证人和收入证明,只需带齐保单、身份证等证明,半个小时内就能完成所有手续。
要注意的是:如果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保险合同将中止。所以一定要注意6个月的贷款期限,以免保单实效。
10、事故报案期
【名词解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应该在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做出赔付。
【注意事项】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可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
(1)书面通知,(2)电话告知,(3)请业务员协助等方式办理。
为使保险公司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被保险人受伤程度。
11、保险索赔期
【名词解释】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其他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
【注意事项】超过以上索赔权期限,保险公司视为受益人自动放弃。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让家人知道其投保了商业保险,并隐藏了保险合同,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应该及时将自己投保情况告知家人,以免错过索赔期;家人也应该在某家庭成员发生事故时,了解或查询当事人是否投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