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近日报道,自2007年至2012年5月期间,该保险营销员分别以虚假承诺保险交费期限和投资收益回报率,以口头承诺或书面加注等手法,诱使客户采用大金额投保,并诱骗他们提前交纳后期保费,直接将预交保费提前打到其银行卡上,而交付正式合同却迟迟拖延,造成客户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称,被该保险营销员诱导或骗保的投保人多达50多名,涉及保单170多份,涉案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今年5月,该保险营销员向公安机关自首,后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批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显然,这起金牌保险营销员的千万元骗保案是令人震惊的。那么,这场保险骗局该由谁担责?无疑,该保险营销员将负最主要的责任,因为其所使用的骗术,诸如向客户介绍险种时,将之说成高收益产品,并与银行存款等其他理财产品做对比,甚至谎称随时能支取等,而这正是保险监管机构目前在严打的误导、诱导销售行为,这分明是顶风作案。须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最重要的就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保险营销员却利用自己“金牌”的光环,将缺乏风险意识的客户当傻子,隐瞒操作中的“玄机”,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客户自然不可能知晓此间的“猫腻”,于是只能伸长脖子挨宰。
当然,除了该保险营销员本身的原因外,其所在寿险公司实际也负有一定的监督不力之责。因为,即便这是代理人的个人欺诈行为,但其对外销售的保单上终究印着保险公司的大名。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看,代理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亦是保险公司形象的一面镜子。
这里不妨打个比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有如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如果子女犯法,父母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子女的教养及道德引导仍有一定责任。同理,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其中若发生不当乃至不法行为,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正如保监会有关人士所指出的,问题虽出现在代理人身上,根子则在于保险公司的体制和管理。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考核仍以业绩为主,在这种体制下,代理人的趋利心理难免诱发误导和欺诈行为,而且,一些保险公司实行短期占有市场的发展策略,对代理人采取低佣金、补津贴,更有可能导致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如一些代理人推销产品时往往极为热情,且对险种功能有所夸大。而一旦投保人发现所购产品与所需不符,再和代理人交涉,就常常遭遇冷脸或推诿,个中原因,即不乏部分代理人受利益驱动影响,通过诱导投保人签约,牺牲对方的权益来换取自己的业绩。上述那位营销员的案件就属此间特例。
慧择提示:越来越多的保险骗局让人们对保险业望而却步。应探索改变单纯以保费收入考核业绩的方式,鼓励代理人在展业中真诚地关心客户,根据其实际需求推荐适合的产品,严防误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