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为: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一定支付比例支付,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慧择提示:在今年5月举行的本市医改系列专题新闻通气会上透露,本市正积极探索新农合运行机制改革,坚持保大病与保小病兼顾,门诊统筹率保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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