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缘何不是强制保险?这一可改变几千年来农民“靠天吃饭”状态的救命险又缘何在中国农村市场中推行受阻?
农民投保兴趣少
根据北京保监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30日24时,在京保险公司共接到因强降雨造成损失的各类报案4.7万件,估损金额约10亿元。其中,投保种植业保险农户受灾面积约28.3万亩,养殖业损失约24.3万头(只),种养两业估损金额约9142.6万元,已向农户预先赔付保险金2000余万元。另有消息显示,首批获得赔付的险种主要有温室大棚、葡萄、桃、种猪、生猪、奶牛等,这些款项为受灾群众迅速投入灾后重建、恢复农业生产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投保农业保险的这部分农民可称为幸运儿,因为在目前,全国范围内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在“靠天吃饭”,天灾一旦发生,他们将绝对损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庹国柱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各地农业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属自愿投保,加之很多农民缺乏风险控制意识,最终导致其只能在灾难中吸取惨痛的教训,而这种现象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普遍现象。
“即便是人人都买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的保险业发达国家,农作物保险也并非所有农民都买。比如加拿大有两成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在美国这一比例则达到三成多。侥幸心理人人都有,最终还要事实教育大家。”庹国柱表示。
事实上,我国农民并不抵触保险。其对养老保险的认知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但要让农民接受农业保险达到接受养老保险的程度,恐怕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做过一项调查,即在农户对保险需求的排序中,排在前两位的是养老和医疗,财产险次之,农业保险更靠后。这是农民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以及自己对各类保险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决定的。对于农业保险,政府现在补贴绝大部分(平均约80%)保险费才吸引了较多农民参加,否则绝大多数农民不会参加。另有一种原因使农民不愿投保,即农业保险的保险额度过低。比如在国内,现在各地搞的所谓"物质成本保险",保险金额一般仅为农作物或牲畜收入(或价值)的30%-40%,比如一亩水稻一季能打1000多斤粮食,收入在1000元以上,但如果出险,保险赔付金额只有300-400元,这对很多农户来说没有吸引力。”对此庹国柱表示。也有市场人士建议,对有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业保险,可实行强制投保。公开资料也显示,我们的近邻日本从1947年以来就对超过一定种植规模的农户实施强制农业保险,这样既保证了参与率和覆盖面,也最大程度保证了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要求,更保障了农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险企“无利懒起早”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的认识问题是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产品够不够丰富是另一方面。今年以来,各地农业保险“品种优化”的消息接踵而至。比如近期安信农保与上海市松江区残联签约,率先为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小昆山镇、石湖荡镇、新浜镇、泖港镇、叶榭镇六个村镇下辖的32个残疾人扶贫基地,首次引入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变量概念的收入保险。保费收入130万元,提供保险保障近2000万元,此次创新在业界也引发关注。
“但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给农民的农业保险险种仍然很少,个人认为还远谈不上"险种齐全",中央财政的种养业保险的补贴名单中也不过十八九种。就连一些种菜面积很大的地区,还不能提供蔬菜保险;种瓜果的地区承保各种瓜果的保险也不多;水产养殖类保险也还仅仅在小范围试验。显然无法适应农民投保的需要。”对此,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当然,创新要以提高成本为代价。在某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负责人看来,无论是种养两业保险还是涉农保险,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都是政策性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这些险种风险比较大,费率比较高,并高度依赖政府补贴保险费,更不可能从这些业务上赚取高额利润。“即使这几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不高,也不敢说保险公司就赚钱了。如果遇到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灾害,保险公司就会赔个"底儿掉",不破产就是幸运儿了。我过去在加拿大做过研究,该国有几个省的农业保险经营了20多年没有发生大灾,每年都有盈余。后来连续遭受较大灾害侵袭,保险公司为筹集这些资金借的债务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才能还清。我目前仍在对加拿大和美国农业保险进行考察,得知今年这两个国家都遇到范围较大的持续性旱灾,他们的农业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面临较大亏损,因此整个保险业都在发愁。”庹国柱表示。
另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也导致保险公司成本高筑。一位长期关注农业保险发展进程的业界人士表示,与西方一些国家大规模农场经营不同的是,中国农村地域分散,大都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组织化程度很低,这些都给保险公司的销售与理赔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农业保险的销售主要依赖行政部门,高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查勘定损与理赔环节。从我们对一些地方的调研来看,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压力非常大,费用支出也不菲。而且由于定损缺乏精确的客观依据,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争议也很大。虽然一些地方采取了抽样定损以及当地农业专家参与定损等机制,但这个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因此在上述人士看来,必须创新机制,缓解定损与赔付环节的高成本,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供给效率,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扶持应权责分明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正处于对政策补贴高度依赖时期,但财政补贴最终要发挥的依然是杠杆作用,农民认知和接受水平的提升,有赖于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引导力度。
今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而该《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前后长达15年时间。业界普遍认为,《条例》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农业保险明确的支持态度,将使农业保险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但在《条例》背后,很多地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仍亟待提升。
公开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1年的五年间,我国农业保险年均增速达到85%,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但理赔对象涉及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却只有600元,平均数过低。据庹国柱介绍,目前在我国虽然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但各省之间差异很大,有的省投保面积达到了90%以上,有的省只是象征性地搞一点“试验田”。“如果大规模动员农户投保,地方政府要拿出不少财政资金来补贴,而且越是农业大省财政越是不那么充裕,他们的积极性实际上无形中打了折扣。”庹国柱表示。
而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看来,发展农业保险需要立法先行。“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安排涉及政府、公司与农民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因此许多农业保险立法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博弈与妥协的结果。对农业保险来说,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权威规范,更在于实现农业保险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但目前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是财政部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的一些行政规章,主要反映政府部门的诉求,却难以反映农业保险制度中其他重要主体,即公司与农民的利益诉求,使得农民与公司的要求往往被忽视。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恰恰在于为三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提供一个平台,从而较为充分地反映各方的利益诉求。”在朱俊生看来,作为农业保险立法的第一步,尽快颁布并实施上述《条例》将有助于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尽快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出台由全国人大审议的《农业保险法》。
慧择提示:农业保险并不是强制保险,但是为预防灾难农民应该及机构购买。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正处于对政策补贴高度依赖时期,但财政补贴最终要发挥的依然是杠杆作用,农民认知和接受水平的提升,有赖于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引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