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虽然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均已经在本国国内建立了保险标准体系,但是这些标准体系尚未在国际范围内达成统一并产生国际影响力,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没有正式制定保险行业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保险标准化体系的暂时缺位并非说明国际保险业标准不重要,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保险标准化体系的制定一定会提上议事日程,而这也意味着各国在未来国际保险业标准的制定中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结合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发展情况,加强推进我国保险标准化工作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险标准化既能够促进保险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换,也是实现我国保险业信息化的内在要求;既有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保障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同时,保险标准化也是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保险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换活动日益频繁,对行业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不仅如此,由于保险行业固有的属性,它与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医疗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灾害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机构、财税部门等都存在着信息交换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保险标准化不仅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行业内外在术语、数据表达、单证、业务描述和处理流程等方面不必要的差异,从而降低信息交换的成本和提高信息交换的效率,而且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通过标准化促进彼此的竞争,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保险产品价格的下降。
作为信息密集型行业,保险行业的所有活动都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不再只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辅助工具,而是成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并成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保险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标准化程度。无论是保险行业的信息交换、共同服务平台的建立,还是保险公司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都需要对产品规格、业务规则、服务规范等方面的信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处理,都需要对信息指标的设置、信息的编码、采集、加工、存贮等一系列过程进行规范。如果不完成这些基础性的标准化工作,保险业信息化将从根本上受到制约。
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机构立足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运营状况等信息而采取的动态监督与管理过程。就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机构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来获取保险公司的信息。其中,非现场监控主要是获取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信息,而现场检查则主要是通过实地检查、评估、谈话等方式来获取非现场监控所不能提供的信息。然而,无论是非现场监控还是现场检查,都需要事先制定明确的监管信息标准,从而使得监管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保险公司的各种信息,并进而提出并采取合理的监管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在保险业的广泛应用,保险业面临的技术风险隐患正在逐步增加。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安全标准制度体系,一旦发生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其不仅关系到保险业发展全局,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指标体系,会对衡量、评估、降低信息安全风险隐患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辅助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引导保险机构合理建设,促进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地发展。
尽管当前国际保险标准化体系尚未正式建立起来,然而,从当前国际保险业不断融合的趋势来看,这一局面迟早会发生改变。我们特别应该注意到,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包括欧盟、美国、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都在考虑对既有的保险监管规则进行大幅改革。比如,欧盟正在抓紧推进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化II(Solvency II),计划2014年实施。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在这样一个破旧立新、承前启后的历史转折点上,国际保险行业的标准化体系也必然会有所调整与突破。因此,我们应该抓住当前的历史机遇,积极参与制定和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险业标准,发挥后发优势,凸显重要新兴市场的国际地位,努力提高我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我国在保险业标准化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慧择提示:从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和非金融行业对标准化的重视程度来看,各方对标准化工作都日趋重视,而保险行业当前比较突出的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标准化工作在保险服务标准和保险管理标准上相对滞后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