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四类直投企业股权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由原来的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调整为120%;对于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股权由10亿元调整为1亿元,不动产则保持原有1亿元的要求不变。
在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方面,《通知》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和新型商贸流通企业四类股权,同时要求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行业分析人士表示,农业、资源等企业以其稳定性、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的特点,契合了保险资金长期、稳健的投资要求,而商贸在经济转型后,也正处在如日中天的快速发展期,保险资金的注入,对商业的发展将是有力的支持,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小。
放宽不动产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方面,对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通知》在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方面也做出了进一步放宽,账面余额由原来的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调整为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由原来的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调整为15%。
【慧择提示】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