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为了在新公司短时间内作出成绩,更因为拓展新保单比较困难,一些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就采用一些“蒙蔽性说辞”,“忽悠”投保人改投新的保单。那么,当保险代理人跳槽后,投保人是否应该听从这些代理人的建议,让自己原有的保单也跟着“跳槽”呢?
年缴保费有别
却不提缴费年限不同
案例:“你看,这份保单和上次那份保单的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但每年缴费却要便宜三分之一,所以我建议你把原来那份退掉,然后买这份!”一个新跳槽的保险代理人对他的投保人如是说。
上述案例中,这位代理人说得似乎很有道理。那么,新推荐的保单是否真的更为经济实惠呢?
其实,有的保险代理人在进行新老保单比较时,采用了不同的比较标准。对于缴纳保费问题,保险代理人只比较有差异的年缴保费,而绝口不提两张保单设定的缴费年限不同。A保单每年缴纳3000元,缴费年限10年;B保单每年缴纳1500元,缴费年限却是20年。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这种“一半阳光、一半阴影”的比较方式,根本不合理。
保障责任有别
却不提具体解释不同
案例:“原来你在我这里买的重大疾病险,只能保12种疾病,现在我新去的这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可以保30种疾病!所以,你还是把原来的退掉,换买新的产品吧!”又一位保险代理人这样劝说他的投保人。
从上述案例粗略地看,这样保障范围有“巨大差异”的两份保单,当然是后者更为有效。但事实却不是这样。通过具体细致地比较,我们发现“保障范围更广”有时候只是个幌子。
比如,后一份保单把一大类疾病细分成多种疾病,表面上看,在保费不变的基础上,所保疾病数量增加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癌症。后者就可以把“癌症”一项按病灶不同,拆分为乳腺癌、子宫颈癌、肝癌等不同种类。表面上看,保障范围大大增加了,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
再比如,引入该地区、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这样得到表面数字上的“光鲜亮丽”。如有些重大疾病保险特别面向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承保的,却将“脊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但这种病常见于儿童,成年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
还有一种情况也要弄清楚,那就是所保病种的确增加了,但每个病种的限制条件也明显增加了。如比较某保险公司一款保障10类大病和该公司一款保障30类大病的重疾风险的条款后,我们可以看到,后一种重疾险的疾病定义中,多处出现“经本公司认可的××科医生证明”的规定,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相当被动和不利的。
所以,保障责任的差别,不仅仅是保障范围的差别,还要看每一个保障责任所对应的具体解释,特别是保单末尾“释义”部分和限制性条件。只有全面的比较才是客观的。
每月养老金不同
却没说领取条件不同
案例:“你前年买的××公司的养老险,55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500元,但同样的缴费总额,现在我们公司有一款产品,每月可以领取600元,而且每过一年每月领取额有5%的递增呢!”一退休老干部被新近跳槽的保险代理人这样劝说。
上述这位代理人的比较,怎么能不让人为之心动呢?可是投保者千万要保持冷静!养老金的领取,不仅仅要看每月能领多少钱,而且要看一共能领多少年!
比如,在这个案例中,前者是领取到被保险人身故为止,每月领取500元。后者虽然每月多了100元,而且每年额度有5%的递增,却一共只能领取20年,两者投入的保费是差不多的,那么,对于长寿的人群来说,后者就不见得比前者回报率高了!
通过上述细致地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退旧换新”,还是投保者吃亏。投保人对代理人的“美妙说辞”应采取质疑的态度,多问几个为什么。
此外,还要特别提醒投保者盲目退保的危害。因为多数保单是长期型的,分摊到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较少,而投保后第一年因为所缴保费的20%-40%算做代理人的佣金被扣除,而保险公司的管理费(包括核保、单证、客服等成本)绝大部分也发生在第一年,因此若在第一年退保,基本只能退回保费的5%-30%。第二年发生的管理费和佣金虽然比第一年会少,但退保仍然不合算,一般都达不到已缴保费的50%。而且,有些投资型保单若是初始费用扣除比较高,头两年能退回来的钱更少。这样一来,不仅是经济损失较大,而且本来安排好的保障今后也享受不到了。
慧择提示:保单“跳槽”切莫听从保险代理人的“忽悠”,有的保险代理人在进行新老保单比较时,采用了不同的比较标准。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相当被动和不利的。投保时一定要慎重。
年缴保费有别
却不提缴费年限不同
案例:“你看,这份保单和上次那份保单的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但每年缴费却要便宜三分之一,所以我建议你把原来那份退掉,然后买这份!”一个新跳槽的保险代理人对他的投保人如是说。
上述案例中,这位代理人说得似乎很有道理。那么,新推荐的保单是否真的更为经济实惠呢?
其实,有的保险代理人在进行新老保单比较时,采用了不同的比较标准。对于缴纳保费问题,保险代理人只比较有差异的年缴保费,而绝口不提两张保单设定的缴费年限不同。A保单每年缴纳3000元,缴费年限10年;B保单每年缴纳1500元,缴费年限却是20年。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这种“一半阳光、一半阴影”的比较方式,根本不合理。
保障责任有别
却不提具体解释不同
案例:“原来你在我这里买的重大疾病险,只能保12种疾病,现在我新去的这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可以保30种疾病!所以,你还是把原来的退掉,换买新的产品吧!”又一位保险代理人这样劝说他的投保人。
从上述案例粗略地看,这样保障范围有“巨大差异”的两份保单,当然是后者更为有效。但事实却不是这样。通过具体细致地比较,我们发现“保障范围更广”有时候只是个幌子。
比如,后一份保单把一大类疾病细分成多种疾病,表面上看,在保费不变的基础上,所保疾病数量增加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癌症。后者就可以把“癌症”一项按病灶不同,拆分为乳腺癌、子宫颈癌、肝癌等不同种类。表面上看,保障范围大大增加了,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
再比如,引入该地区、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这样得到表面数字上的“光鲜亮丽”。如有些重大疾病保险特别面向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承保的,却将“脊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但这种病常见于儿童,成年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
还有一种情况也要弄清楚,那就是所保病种的确增加了,但每个病种的限制条件也明显增加了。如比较某保险公司一款保障10类大病和该公司一款保障30类大病的重疾风险的条款后,我们可以看到,后一种重疾险的疾病定义中,多处出现“经本公司认可的××科医生证明”的规定,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相当被动和不利的。
所以,保障责任的差别,不仅仅是保障范围的差别,还要看每一个保障责任所对应的具体解释,特别是保单末尾“释义”部分和限制性条件。只有全面的比较才是客观的。
每月养老金不同
却没说领取条件不同
案例:“你前年买的××公司的养老险,55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500元,但同样的缴费总额,现在我们公司有一款产品,每月可以领取600元,而且每过一年每月领取额有5%的递增呢!”一退休老干部被新近跳槽的保险代理人这样劝说。
上述这位代理人的比较,怎么能不让人为之心动呢?可是投保者千万要保持冷静!养老金的领取,不仅仅要看每月能领多少钱,而且要看一共能领多少年!
比如,在这个案例中,前者是领取到被保险人身故为止,每月领取500元。后者虽然每月多了100元,而且每年额度有5%的递增,却一共只能领取20年,两者投入的保费是差不多的,那么,对于长寿的人群来说,后者就不见得比前者回报率高了!
通过上述细致地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退旧换新”,还是投保者吃亏。投保人对代理人的“美妙说辞”应采取质疑的态度,多问几个为什么。
此外,还要特别提醒投保者盲目退保的危害。因为多数保单是长期型的,分摊到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较少,而投保后第一年因为所缴保费的20%-40%算做代理人的佣金被扣除,而保险公司的管理费(包括核保、单证、客服等成本)绝大部分也发生在第一年,因此若在第一年退保,基本只能退回保费的5%-30%。第二年发生的管理费和佣金虽然比第一年会少,但退保仍然不合算,一般都达不到已缴保费的50%。而且,有些投资型保单若是初始费用扣除比较高,头两年能退回来的钱更少。这样一来,不仅是经济损失较大,而且本来安排好的保障今后也享受不到了。
慧择提示:保单“跳槽”切莫听从保险代理人的“忽悠”,有的保险代理人在进行新老保单比较时,采用了不同的比较标准。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相当被动和不利的。投保时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