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今天,保险的投资功能被过大地突出,保障功能却非常弱。雪灾后保险公司能否达到风险转嫁的首要功能,将是保险业面临的严峻考验。
继我国十几个省份出现雨雪、凝冻等天气后,商业保险公司启动雪灾大案预警体制,并简化了理赔手续,定损后3000元以下的现场赔付。多年不遇的雪灾正在全面考验中国的保险业。
保险具有风险转嫁、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其首要功能是风险转嫁功能,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功能依附于风险转嫁功能而存在。然而,在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今天,保险的投资功能无疑被过大地突出了。
例如,尽管中国保监会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但是,许多保险公司在推出投连险和万能险时将死亡原因进行不断地限制,如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死亡,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非常弱。在国外,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大约有30%能得到保险赔偿,而国内这个数据只有10%。在这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中,保险公司能否达到风险转嫁、减少民众损失的功能,将是保险业面临的严峻考验。
专业解释面临市场考验
具体到救灾环节,很多人在热论灾害的成因和救灾措施时,却不知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雪灾”有不同的含义。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保险责任是一个技术性标准: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在大雪过后,只有雪压达到上述要求导致建筑物倒塌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只要雪灾后有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保险条款中的专业化“雪灾”概念能否为保险客户所普遍理解和接受,将是救灾和重建过程中的一大疑问;也许,通俗化的“雪灾”概念将在保险诉讼中与保险条款中的“专业化”雪灾概念发生正面碰撞。
此外,我国的公路交通运输业目前依然代销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部分旅客购买汽车票时同时购买了公路交通运输意外伤害保险。然而,该无记名的保险凭证没有进入到保险公司的软件系统,无法确认保险的购买者和受益者。本次雪灾中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死亡,死者中是否有人购买了公路交通运输意外伤害保险无人知晓。这种被广泛采用的粗放式意外伤害保险销售模式在此次灾后赔付工作中也将遇到较大挑战。
雪灾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百分之九十为汽车保险事故,其中涉及交强险的部分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雪灾中,发生多车碰撞和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已有报道,重大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我国目前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以每次事故为基础,而非以每一受害人为赔偿基础。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仅仅6万元,有限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能够满足群死群伤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交强险无法真正实现“雪中送炭”之功能。
尽管保监会批准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进行提高,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有责赔偿的10%。在发生群死群伤或者多车事故时,该责任限额是否能够真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将继续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保险业期待市场化主导
雪灾发生后,中国保监会1月29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国数家保险公司如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启动了应急机制,设立雪灾保险理赔的快速通道,对雪灾造成的损失尽快赔付。上述保险公司均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第一集团军,有庞大的网络资源,对本次涉及面广的雪灾能够基本做到及时应对。然而,我国目前的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共有42家,人身保险公司47家(4家养老险公司除外),本次雪灾不仅涉及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户,也涉及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许多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发生雪灾的省市均无分支机构,雪灾将对我国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灾后服务提出巨大的挑战。
保监会在29日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简化理赔程序,快速理赔。在市场经济深入人心的今天,在部分保险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之后,保险公司永远是也应当是自我利益的最佳看管者。如何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在尊重保险公司私益目标的前提下,实现保险监管部门的公益目标是我国保险业的一项新课题。市场经济本身是竞争经济,只有提供优良理赔服务的保险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取胜。当雪灾发生后,保险理赔变成保险公司主导而非监管部门靠行政手段指挥时,我国的保险业才会真正进入到一个良性发展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