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深圳保监局近期明文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意外险条款,将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写入合同内,如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不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示。该保监局表示,以此来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引起的条款纠纷。
据了解,猝死引发的意外险理赔纠纷案件屡屡被曝光,但因各方对猝死是意外还是疾病意见不一,往往会对簿公堂。就保险角度而言,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事件,依据医学解释猝死为潜在疾病引发的死亡,具有自然性与非暴力性,属于非意外事件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在潜意识中认定意外险对猝死拒赔。然而,关于猝死引发的意外险理赔纠纷,各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有时与当事双方的举证是否有力关系极大,多数案件判保险公司担负赔付责任。
对于此次深圳地区要求保险公司在意外险条款中明示猝死是否为保险责任的提法,也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一旦将猝死列为保险责任,那么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势必要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同时,对猝死进行赔付,也将致使保险意义上的猝死与医学上的猝死产生矛盾。一位保险专家分析,保险公司下一步很可能将“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明确写入保险条款,并在销售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以避免引起纠纷。
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法医、法院与保险行业对猝死是由意外或疾病引发有统一的认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就曾指出,这需要监管部门请相关的司法机关对猝死做出一个权威的鉴定,鉴定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或者是医学上对猝死做一个权威的认证,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是属于意外,什么情况下的猝死不属于意外,这样就可以确定保险公司意外险该不该赔。
“如果没有统一权威的认定,即使保险公司将猝死列为意外险的除外责任,当法院认为猝死的近因是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还是无法推卸理赔的责任。”一位律师如是解释。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下一步很可能将“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明确写入保险条款,并在销售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以避免引起纠纷。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条款,以免给日后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