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来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同时要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并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偿付能力具体事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且要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未来的资本需求来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季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到两个季度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制定预案。而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达标。
慧择提示:保监会加大了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