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涂某是一个体工商户,育有一3岁女儿小涂。
今年3月21日,涂某开着小货车出去办事,到达目的地后,涂某抱着小涂下车。涂某刚要离开,又觉得车子没有停好,就把3岁的女儿放在地上,自己重新倒车。小涂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涂某凭女儿家属的身份,以自己为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撞人至死为由,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案中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均是涂某一人,拒绝向涂某支付赔偿。涂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此案虽较为特殊,但谁主张谁举证,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涂某是故意实施对其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保险公司的该条免责条款无效。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对该条免责条款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说明义务,应当赔偿涂某女儿事故身亡的损失。
另一方面,涂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甚至还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因此其主张的保险金应适当降低。
【慧择提示】最终,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涂某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