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沈阳一场百年不遇的大雪压塌了某出版社刚搬到苏家屯的仓库,受损的图书价值近百万元。出版社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你们的仓库搬家,保单上的地址没改,这笔钱不能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和平区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该赔!
索赔:百万元图书损坏
沈阳一出版社在今年1月份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2000万元,保险费总额4.8万元。在签订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原来位于和平区长白西路的仓库已经动迁,出版社已经将财产搬迁至苏家屯区一仓库内。
合同签订后,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今年3月4日,沈阳地区突降百年不遇的暴雪,出版社新搬迁的库房被大雪压塌,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库内货物损失97.7万余元。出版社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出版社为此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不赔:保险合同没改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对出版社的索赔不予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的理由是:出版社是多年保户,在今年初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保险标的存放地址延续了去年的存放地址,即搬家前的地址。原来的仓库搬家后,出版社只是口头告知保险公司库房已搬迁到苏家屯区,但没有履行书面手续,保险合同上的地址没改。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变更地址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地点不是保单上载明的地点,故保险标的存放地之外发生的事故不应认为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出版社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动迁原因,原告出版社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存放地址,并及时通知了被告,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公司未对合同做修改,应属自己的责任,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合同上约定地址没有变动,应以书面合同为准,而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出版社97.7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