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擦玻璃时,不慎从六楼坠下身亡,两天后遗体火化。其生前买的三份保险,给尚未成年的受益人女儿留下了父爱的补偿,也让其妻子看到将女儿抚养长大的希望。然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男子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其遗体火化前未进行尸检等,拒绝进行赔偿。无奈之下,这对母女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她们的希望。
[事件] 男子坠楼死亡,妻女索赔遭拒
2007年4月下旬的一天清晨,随着市急救中心一辆120车的疾驰而进,沙河口区西南路某小区内的平静也随之被打破。当天早晨7时许,该小区的居民王先生在自家阳台擦玻璃时,不幸从六楼坠落。一个小时后,当小区内的部分居民还在谈论坠楼事件,及揣测着王先生生死的时候,等在市中心医院的家属已经得到消息:王先生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的原因为:“高处坠落伤,重度颅脑损伤。”
王先生的妻子李某经受不住打击,其弟弟代为处理了姐夫的善后事宜。当天中午李某的弟弟通过客服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了王先生坠楼并已经死亡等事情,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出现常第二天下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李某的弟弟打来电话,要求尸检,但是被李某的弟弟拒绝。后双方约定在死者火化前验看尸体,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未能如约赶到现场,尸体被准时火化。因为女儿尚未成年,李某代女儿主张权利,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 投保人隐瞒病史,死因无法确定
理赔遭拒,让李某母女感到自己的希望渺茫,并最终选择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案件受理后,中山区人民法院很快审理查明,王先生在2006年10月间,与本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均为一年,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女儿,保险金额共计50万。三份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合同交付了保险费用,并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在为自己辩护时提出,王先生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冠心病史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所以按法律规定可以拒绝理赔;李某的弟弟曾拒绝保险公司的尸检要求,造成死者的真正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如果因为心脏病等不能控制身体而坠下,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另外,王先生曾在生前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而且均为一年期意外身故险,其有为自己和家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嫌疑。
[法院]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索赔人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从王先生死亡到火化一共有2天的时间,而保险公司并未派人到现场,指导李某及其女儿办理书面的有效的理赔手续;其虽然曾给李某的弟弟打过电话要求尸检,但李某是在尸体火化后才知道此事。所以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没有尸检的责任也在保险公司。
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有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但是没注明必须经过司法鉴定,同时也未约定如果遭到拒绝尸检,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关于王先生在多处投保,想为自己和家人谋取不当利益的事,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先生虽然隐瞒了部分病史,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只有在其未告知的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不负赔偿责任,而“严重影响”是指未告知的事项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隐瞒的病史,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是死于其他原因,所以其免责的主张不成立。
本月初,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的女儿保险金50万,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