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经查,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于2011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未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调整车辆类型和吨位进行承保,少收保费3.6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另悉,苏鑫,时任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作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辽宁保监局给予苏鑫警告并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