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了两份保险,除了事故居然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两家保险公司拒赔各有说辞 律师表示应由意外发生时的保险公司赔付。
几年前,小静因意外烧伤造成手臂向内侧弯曲。但因年幼,直到今年5月23日才接受了二次修复手术。然而,家人期待的理赔却无法拿到。理由是二次手术时,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已过期,无法继续理赔。而现今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以“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前”拒绝理赔。
律师表示,推延手术是由病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决定的,属于不可抗拒力影响,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失去法律效力,意外发生时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做出赔付。
◎事件 二次手术延期术后理赔遇麻烦
据小静回忆,2008年6月29日,她来到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姑姑家做客。下午4时左右,她感觉到肚子饿,但由于没有大人在家,便告知两位表姐妹自己要去厨房炒蛋吃。
这时,意外发生了,一股火苗喷向小静弱小的身躯,她顿时一阵浑身剧痛。这起意外事故造成小静身体多处烧伤。送往医院后,医生对小静立即实施了手术。
“当时右手臂肘关节因严重烧伤,造成手臂向内侧弯曲。”据小静的父亲邓先生介绍,手术之后,医生表示小静年龄太小,身体无法承受矫正这条手臂的手术,建议过几年再进行第二次手术。而且,手术之后,他向投保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赔付了当时的手术费用8874元。
邓先生说,直到2012年5月23日,他咨询了有关专业医院后,才带着女儿在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
而现今,小静购买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学生儿童保险”。邓先生说,为能获得理赔,手术前他特地咨询了“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表示“像小静的情况也能获得理赔”。
16天后,手术后的小静顺利出院。邓先生期待“中国人寿”能赔付相关的手术费用。然而,当他拿着手术医院的诊断书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得到的回答却是,“意外是在参保以前发生的,不在保期限内,不能获赔”。
随后,邓先生又找到发生意外那年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意外烧伤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对方应该赔付。”这次索赔却也遭到拒绝。
◎争议 两保险公司拒赔各有说辞
6月12日上午,邓先生来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该公司理赔部蔡经理说,小静购买的“太平学生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而其做第二次手术的时间是在3年后,已经超过了理赔时间,不可能对此理赔。
对于前述说法,邓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当时是不能承受这项手术,医生才建议推延到现在,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对此,蔡经理指出,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的必须治疗”才予以赔付。“即使是后续治疗,也间隔了4年时间,已超过了180天。”
目前,邓先生已将此反映至南昌市保监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表示,在调查清楚情况后将介入协调。
◎律师 应由意外发生时的保险公司赔付
“应由意外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公司赔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表示,虽然小静的第二次手术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多年后,但却是由这起事故所引起的,无论是后续治疗费还是推延手术时间,保险公司都应承担理赔责任。
蔡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抗拒力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蔡律师说,第二次手术之所以选择在意外事故发生的3年后进行,是由病人当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决定的,这属于不可抗拒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80日期限就失去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做出理赔。
慧择提示:看来保险投保还要看清赔偿期限,有效期以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先天性疾病一般保险公司也是不予以承保,这一点,投保时也要注意。
几年前,小静因意外烧伤造成手臂向内侧弯曲。但因年幼,直到今年5月23日才接受了二次修复手术。然而,家人期待的理赔却无法拿到。理由是二次手术时,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已过期,无法继续理赔。而现今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以“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前”拒绝理赔。
律师表示,推延手术是由病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决定的,属于不可抗拒力影响,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失去法律效力,意外发生时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做出赔付。
◎事件 二次手术延期术后理赔遇麻烦
据小静回忆,2008年6月29日,她来到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姑姑家做客。下午4时左右,她感觉到肚子饿,但由于没有大人在家,便告知两位表姐妹自己要去厨房炒蛋吃。
这时,意外发生了,一股火苗喷向小静弱小的身躯,她顿时一阵浑身剧痛。这起意外事故造成小静身体多处烧伤。送往医院后,医生对小静立即实施了手术。
“当时右手臂肘关节因严重烧伤,造成手臂向内侧弯曲。”据小静的父亲邓先生介绍,手术之后,医生表示小静年龄太小,身体无法承受矫正这条手臂的手术,建议过几年再进行第二次手术。而且,手术之后,他向投保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赔付了当时的手术费用8874元。
邓先生说,直到2012年5月23日,他咨询了有关专业医院后,才带着女儿在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
而现今,小静购买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学生儿童保险”。邓先生说,为能获得理赔,手术前他特地咨询了“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表示“像小静的情况也能获得理赔”。
16天后,手术后的小静顺利出院。邓先生期待“中国人寿”能赔付相关的手术费用。然而,当他拿着手术医院的诊断书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得到的回答却是,“意外是在参保以前发生的,不在保期限内,不能获赔”。
随后,邓先生又找到发生意外那年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意外烧伤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对方应该赔付。”这次索赔却也遭到拒绝。
◎争议 两保险公司拒赔各有说辞
6月12日上午,邓先生来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该公司理赔部蔡经理说,小静购买的“太平学生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而其做第二次手术的时间是在3年后,已经超过了理赔时间,不可能对此理赔。
对于前述说法,邓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当时是不能承受这项手术,医生才建议推延到现在,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对此,蔡经理指出,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的必须治疗”才予以赔付。“即使是后续治疗,也间隔了4年时间,已超过了180天。”
目前,邓先生已将此反映至南昌市保监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表示,在调查清楚情况后将介入协调。
◎律师 应由意外发生时的保险公司赔付
“应由意外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公司赔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表示,虽然小静的第二次手术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多年后,但却是由这起事故所引起的,无论是后续治疗费还是推延手术时间,保险公司都应承担理赔责任。
蔡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抗拒力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蔡律师说,第二次手术之所以选择在意外事故发生的3年后进行,是由病人当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决定的,这属于不可抗拒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80日期限就失去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做出理赔。
慧择提示:看来保险投保还要看清赔偿期限,有效期以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先天性疾病一般保险公司也是不予以承保,这一点,投保时也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