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高淳人李某驾驶一变型拖拉机在溧水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经溧水县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和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并约定当场给付21万元,剩下的11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本来这桩普通的车祸纠纷至此了结,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肇事司机李某也因得到对方家属谅解而获溧水检方的不诉处理。可意外的是,李某承诺的还款期到了,剩余的11万元还是没有赔付到陈某亲属手中。他们多次向李某追讨,而李某却称保险公司没有赔钱。为此,李某亲属向溧水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溧水检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李某之所以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是因为他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单是伪造的,他虽然交了保费,可保险业务员根本没有给他投保,溧水检察院干警马上找到了为李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张某。
可能自知理亏,张某爽快地表示愿意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并和陈某家属约定了赔付的期限,可他却玩起了拖延的把戏,陈某家属上门多次讨要无果,转眼间事情拖到了今年5月。
获悉这一情况,同时又了解到张某是高淳人,溧水县检察院立即前往高淳县检察院协调处理此事。高淳县检察院检察官告知了张某及其家属其不法行为的严重性,督促其尽快还款,并从该县农机监理所调取了近年来所受理的全部变型拖拉机资料,逐一进行审核,排查是否还有其他类似情况。张某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向检方承诺还款。目前,张某已经向陈某家属支付保险赔偿款近3万元,余下的款项也将在近期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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