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周幽王,为博美人褒姒一笑,在烽火台燃起烽火引附近诸候赶来救援以戏弄诸候。后来敌军真的来攻打了,尽管烽火台上连举烽火告急,诸侯们认为这又是周幽王的胡闹,无人理会,周幽王的下场自然可想而知。于是“烽火戏诸侯”,也就成了不讲信用的一个典故。
尾生与周幽王两人,朝代不同,地位不同,看似八竿子打不着,然而诚信却让他们有了可比性。尾生的行为在我们现代人眼中似乎有些迂腐,其为情舍命的做法也不值得后世仿效,但我们称颂的是他重诺守信的精神。而周幽王呢,虽然对于他的英雄气短儿女情长无可厚非,然而他的品格则有些让人不敢恭维,当一个人说谎多了没有诚信以后,即使是讲真话,也没有人相信。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社会都在呼唤诚信。
保险作为一项民事活动,也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并且其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做到最大诚信,也就是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全部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这里所说的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决定的事实,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之所以要实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要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方面来考虑。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财产的状况、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一旦隐瞒或欺诈的话,很容易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投保人需对保险公司做到最大诚信。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虽由双方订立,但其条款内容均由保险公司预先印就,并且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其所拟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常含有免除部分责任的规定,投保人往往会对之不甚了解,再加上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说,对合同的内容不太好理解,一旦保险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话,投保人也很容易受到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对投保人做到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有什么要求呢?对投保人来说,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必须讲真话,不能有半点虚假。有时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了解被保险财产及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就必须按事实告诉保险公司,这就是保险法上规定的告知义务。另外,投保人说话要算数,这在保险原理上叫承诺保证,就是说,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保证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必须要做到,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进行赔偿。
对保险公司来讲,主要负有说明义务,也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作明确的解释和澄清,使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由于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保险公司尤其应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如果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有这样一个保险案例,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一家保温容器生产企业去推销财产保险,并给企业讲,只要企业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企业花了几万元,对其价值1500万元的设备保了险。后来企业发生事故,一个价值800万元的玻璃熔炉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损坏报废,在要求赔偿时,才知道保险合同上规定这类事故是属于免赔的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向企业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照样负有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另外,保险公司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这在保险原理上叫作弃权。同时对保险公司还有一个限制,就是"假作真时假即真",这是说,保险公司既然已放弃某种权利,以后不能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这在保险原理上叫作禁止反言。例如:一个投保人想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保险,但自己已年届60,不符合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25-50岁之间的规定,于是谎报自己只有45岁,保险公司在明知被保险人是故意错报的情况下还为其签发保单,这就是弃权;假如某天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此时就不能再以该人年龄超过合同规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其实不应只是在保险行业实行,应该推广开来,约束每个人,净化整个社会。对个人来说,诚信是为人的基础,人不信于一时,则不信于一世。周幽王正是"忽悠"了诸侯,违背了诚信,才造成了亡国的悲剧。对社会而言,诚信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背信毁约,人人设防,纠纷不断,往往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效率。
座落在湖南长沙的保险职业学院校园内立有一块“诚信石”,将其铭文录在这里,正可以辅助说明最大诚信原则:
“炎黄肇始,华夏文明。诚通天地,信贯古今。周公吐哺,待人以诚。商鞅迁木,示民以信。教育开智,启迪后生。学海无涯,诚信铸魂。吾侪保险,谨守诚信。勒石为记,铭刻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