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消费者索赔遭“杀价”
2月11日,康先生驾驶摩托车在番禺大道与富华东路交叉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腿部骨折、摩托车受损。经番禺交警大队出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车主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后,康先生在番禺何贤纪念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2月23日出院,共住院12天。因康先生骨折部位未使用手术治疗,所以康复较慢,出院时医生建议康先生全休3个月。
3月底,康先生向轿车车主及其承保的太平洋(601099,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下称“太保番禺公司”)索赔医疗及误工等费用共27000元,但该保险公司仅愿赔偿20000元,因数额相差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数次协商中,保险公司不但未增加赔偿金额,反而减少至19800元,甚至后来又以康先生从事的行业性质为由,再次减少赔偿金额。
5月下旬,康先生出院已满3个月,但腿部伤势并未康复,需借助辅助工具才能行走,仍无法恢复工作。经医院复诊,医生建议他继续全休3个月,避免剧烈运动。这样一来,康先生因伤误工加上住院的时间总计为193天,累计医疗及误工等各种费用共计43360元。但最后一次与太保番禺公司协商时,该公司以公安部发布的《评定准则》为依据只愿赔偿120天误工费,康先生无法接受,最终决定上诉。
当事人:保险公司在找借口惜赔
“作为受害者,被撞骨折趟了3个月,才赔偿2万元,换成谁都不愿意。”康先生向记者抱怨,并称,他要求一点都不高,当初还没复诊时能赔偿25000元他就满意了,但保险公司不愿意。后来医生出证明要康先生再休息3个月,看到增加了3个月误工费,保险公司就更加不愿意了。对于太保番禺公司以公安部发布的《评定准则》为依据仅赔偿120天误工费,康先生认为是保险公司找借口惜赔,“医生让我休息6个月,但保险公司却拿《评定准则》当令牌,按公安部的标准是否只能休120天?难道不遵医嘱,反而要听保险公司的?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太保:将依据法院的判决执行
对于康先生的投诉,近日,记者联系了太保番禺公司相关人员,想了解为何赔偿金额一再减少,对方称他无权答复记者提出的问题。随后,记者又致电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人员,对方答复记者称,3月份伤者委托律师与车主一起协商处理理赔问题,并于4月9日形成初步调解报告:公司直接赔付伤者19800元左右,加上车主已垫付的医疗费,本案总赔偿金额为27500.09元,而此赔付金额完全按照伤者委托律师提出计算方法计算,其中并不存在“杀价”的情况。
经多次沟通后,5月中旬再次形成赔偿方案,但伤者认为在误工费及出院后护理费上赔偿不够,至少要25000元。双方协商不成,伤者于5月29日提起诉讼,并提供了5月22日医院开具的“建议继续全休三个月”的证明,并依此要求赔偿误工费193天。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公安部《评定准则》第10.2.16条规定作出答复,即胫腓骨骨折的误工损失日的评定为120日。关于此案的下一步处理,公司将遵守法院的判决。
律师观点:误工时间应按医院建议计算
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时间的计算,依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此,康先生的误工时间应按医院的建议计算。
【慧择提示】有关专家认为最高法的解释已非常明确,保险公司以《评定准则》来确定误工时间,显然有减少赔偿数额以逃避责任之嫌。而且该准则在法律上属于部门规章,位阶要低于司法解释,当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书存在适用上的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位阶高的司法解释而非部门规章。因此,该案应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所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的建议来确定误工时间,从而计算其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