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政策支持力度连年加大,保费规模连年增加,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以来面临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法律缺位。”研究了农业保险十余年的首都经贸大学保险专家庹国柱教授,近年来一直在为农业保险立法鼓与呼。
他说,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权、责、利边界就不明确,这导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17个地区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是各设计各的制度,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本身农业保险风险就很大,加上制度不全、业务操作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而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为农业保险确立了制度框架,统一了“游戏规则”。
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解读说,征求意见稿考虑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尤其是总结了2004年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教训。其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制是最大突破,有利于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这主要是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
不过,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农业保险定位为专家学者呼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而是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相关细则须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呼吁已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关于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这部分,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进行细化,只是提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庹国柱告诉记者,目前江苏等地已尝试通过建立大灾准备金来分散风险,但事实上分散风险的途径不止于此。“具体通过哪些途径分散风险?这些都需要出台配套政策加以明确。”
“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巨大,经常会遇到巨灾损失,如果没有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保险机构不敢也不愿意承保旱灾、台风、冰冻等发生范围很广的灾害。而这些问题,在欧美等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庹国柱举例说,如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其他私营再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明确了在发生巨灾损失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摊赔都“赔不够”的情况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发债券融资。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农业保险合同的细则以及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黄英君建议说,我国的农业保险要想获得更为长足的发展,应将农业险保费独立核算,国家不但对农业保险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还应给予适当的财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即首先应在核算体制上理顺。基于农业保险运行机理,构建包含农业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机制、市场运行机制、政府诱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再保险机制等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慧择提示】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农业保险即将有法可依,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明确。不过,多位农业保险专家认为,多项热点问题并未在征求意见稿中细化,相关配套政策仍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