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某一时点资本是否充足的金融监管指标。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一类,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二类。只要险企的偿付能力触及监管红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就表明经营风险敞口加大。
同时,根据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财产保险公司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满足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财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而根据银率网提供的55家中、外资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所有统计的财险公司中,都邦保险和天安财险2家公司不仅未达《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150%的标准,更是双双跌破了100%的监管底线。其中天安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仅有52%,而都邦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更是连续两年为负,其中2011年为-37%,2010年更是降到了-61%。
面临同样窘境的不仅都邦,调查数据还显示,民安财险的偿付能力也未能达到监管规定150%的规定,仅为102.56%;此外,天平车险和太平保险,截止去年底偿付能力充足率仅刚刚超过规定,分别为151.7%和151%。这意味着上述公司或也将面临难以开展投资性保险产品业务的窘境。
慧择提示:财险支付能力的持续走低表明部分险企的经营风险在增大。想要弥补这个漏洞,财险公司就要合理规划,停止一部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希望这样做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