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日前出炉。修订《贷款通则》,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第十条“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与《意见》一脉相承的是,此前全国两会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同时,“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政府对规范民间借贷和融资的决心毋庸置疑,因为民间借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而在规范的过程中,除了《贷款通则》的修订,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至关重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之所以“野蛮生长”,宏观经济政策难脱干系。在本轮货币政策紧缩过程中,央行频繁地使用数量型工具,导致社会资金趋紧。同时,又很少使用价格型工具,导致实际利率长期为负。如此一来,银行居民存款减少,不少银行资金则从体内转至体外,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入民间借贷领域。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进展缓慢则进一步把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逼入非正规金融领域。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曾在1990年代快速推进,但在过去几年中遇到一定阻力。有人说,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即政府通过保持一定的存贷利差,维持这些银行的利润。不管阻力来自何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滞后强化了社会上的投机心理,使实体经济空心化现象突出。
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亟待取得突破,而一旦有关键性的突破,将使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优胜劣汰现象将在所难免。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不仅是“大而不能倒”,甚至是“小也不能倒”。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一方稳定,即便是对很小的金融机构的倒闭,也都讳莫如深,动辄进行不必要的“救助”。如此一来,约束软化,道德风险高企。如何让失败者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序退出市场?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当仁不让的金融安全网。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撰文称,“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要抓紧研究完善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完成利率市场化,或者两者同时进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且,为了防范风险,很可能将早于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当然,在存款隐性担保消失之前,在银行和储户的风险意识改变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期可能会比较长。
金融改革应循序渐进,但《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条例》、《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宜早不宜迟。人们所说的高利贷通常是指利率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类贷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很多人抱着“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违法”的观念,大胆发放高利贷,使融资风险陡增。
【慧择提示】加强法制建设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不等于限制其发展。政府的作用不但应体现在监管上,还应体现在信息披露、揭示风险等方面。长期而言,正规金融会越长越大,民间金融会越来越正规化,商业银行会越来越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