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得以拓宽。
昨日(5月3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并同意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
据悉,允许上市保险企业发转债此一举措,旨在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水平。对此分析人士预计,在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的条件下,四家上市保险公司将约有近千亿规模的可转债发行需求。
可转债转股前可计入附属资本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2、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3、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4、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同时,拟申请发行可转债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发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平安(601318,股吧)(601318,SH)成为受益政策开闸的首家上市险企,5月25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平安260亿元可转债的发行申请。
预计转债发行需求近千亿
据悉,允许上市保险企业发转债此一举措,旨在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水平。从保险公司的经营实际来看,依旧有很多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如华安财险、安华农业、嘉禾人寿、幸福人寿等多家险企。另在投资渠道有限的背景下,去年“股债双杀”的市场环境让险企的偿付能力更是雪上加霜。
偿付能力指标的要求,是国内保险企业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约束之一。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主政保险业以后,力主推动保险业转型与变革,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是其推动保险业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
业内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2003年至2007年底,保监会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08年之后,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也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
为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解决保险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保监会推进新型偿付能力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对此,某券商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四家上市保险公司金融资产配置中,约40%的金融资产认可价值是随市值在不断波动的。这使得认可资产表现出明显的顺周期性和高波动性。典型的例子是在资本上涨、股票估值区间抬升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显著提高,而在资本市场低迷、股票估值下降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急速下降。比如,此前资产一旦接近偿付能力的红线,如果没有后续资本补充,保险公司将不得不被迫斩仓,在资本市场“追涨杀跌”。而此时若想补充资本,往往由于市场低迷,融资成本较高。而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可有效缓解这一困境。
不过,该分析师预计,近年来,在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的情况下,四家上市保险公司将约有近千亿规模的可转债发行需求。
【慧择提示】保险在今天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完善各类保险体制,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企业的合理高效发展,保证保险行业的持续提升已成为各级政府不可忽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