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
据悉,虽然保监会早在2008年就曾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但由于划定的投资型财险业务经营准入门槛较高,加上当时市场反响不佳,导致多家公司的投资型财险产品随后纷纷停售,目前所剩不多。
据了解,前后两个版本相比,虽然新版本在偿付能力要求上比旧版本更加严格,但最大的变化还是在于对产品收益幅度有所放宽。
“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鼓励财险公司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但就当前的市场环境来看,尚不能确定此次新规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一位大型财险公司人士表示。
放宽收益幅度
所谓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用于资本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据悉,目前财险公司较常见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家财险,这类投资型家财险则兼顾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公司会在期末按约定利率返还本息。
2001年,国内首个投资型家财险由华泰财险推出,之后人保、平安等财险公司开始大力推动投资型财险产品的销售,但随着2008年后资本市场的低迷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这类业务发展几乎停滞。
对于满期收益率,2008年的旧版本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而此次《通知》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如果以5%的银行3年期定存利率为基准,那么,保险公司这种3年期的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按新规定即不能超过6%,而按以往规定计算则不能超过4%。
“这么一来,投资型产品的收益幅度显然是被放宽了,竞争力也就加大了。”在上述财险公司人士看来,与种类颇多的投资型寿险产品相比,财险市场上的投资型产品确实有待再次开发。
“毕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加上现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了,那些符合开发条件、具有较大投资平台的财险公司自然也会有通过这类业务来增加现金流的想法。”该财险公司人士说。
抬高经营门槛
对收益幅度的放宽是否能够激发一些财险公司为冲保费规模而盲目推出投资型产品的冲动?显然,保监会对此早有准备,再次抬高了经营财险投资型险种的门槛。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等。且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立即停止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显而易见,对于财险公司更严格的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偿付能力方面。
《通知》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对此,业内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偿付能力越高,可以卖的产品规模越大,即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提高了。”而在旧版本中,对“溢额”的规定为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据发现,满足所有条件的财险公司其实并不多,仅净盈利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两项指标就令不少公司失去资格。
此外,《通知》还新增了对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的严格规定,即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并不看好投资型财险业务,“现在寿险产品的收益率都难以令投保人满意,退保率也因此大增,在当前整体低迷的大环境下,财险公司要想通过这项业务来赚钱是很难的。卖不卖得出去是个问题,就算达到了一定保费规模,投资收益上不去的话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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