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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比较过去而言,只多了一处修改,即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旧版条例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新版中明显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将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开始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另外,新旧条例第八条规定,如果投保车辆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则提高费率。这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这个条款已经出台6年。交强险和商业险过去虽然可以分别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可是由于理赔流程非常复杂,车主们往往选择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现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车险市场的障碍被清除,对于车主来说应是好事,比如,外资保险公司可能在产品定价方式和客户服务方面带来差异化。
据悉,2009年底至2010年初,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曾经与交警部门一起草拟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挂钩的细则,一度还进入到听证环节;公安部和保监会也联合下发通知,要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当时主要框定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三种:酒后或醉酒驾车、超速或超载50%以上、闯红灯,累计上浮的费率由原来的30%扩大到60%。
慧择提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挂钩的细则,因种种原因未能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仍然只有“责任交通事故”一项,浮动范围还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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