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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事前监管,“铲掉”保险产品的“霸王条款”。一些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权益的陷阱,理赔时凭此推诿责任。对投保者来说,尽管诉诸法律维权胜算较大,但诉讼成本高、过程长,常常望而却步。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保险合同标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们提供的 “指导条款”并不具有强制力,消费者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也没有以脚投票的能力,“霸王条款”仍有可能阴魂不散。只有监管态度再强硬些,才能遏制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应适度调整与完善目前“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产品报备制度备案不是存档,须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好保险产品出厂质量关,挖出伤害消费者的钉子来。
此外,类似投保车辆尚未挂牌时出险不赔、健康保险观察期生病不赔等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要想办法弥补责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费却不赔钱”的理赔纠纷隐患。比如对投保新车设置一定时限,区别对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审批两种情况。对长达3个月至1年健康险观察期内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用附加险覆盖。总之,再特殊、再麻烦的问题,只要把被保险人利益放在心上,办法总是有的。
再有,针对保险公司理赔时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头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机构及理赔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维权成本。
二是实行量化监管,“铲除”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企业制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实,负责人难逃其咎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重信守诺,拖赔耍赖无异于销售欺诈。对那些理赔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让他们赔礼、赔钱,还应对管理不力的领导者进行问责。对此,保监会已经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操作细则。比如拒赔、拖赔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该受哪些惩处,等等。“铲除”保险公司对解决理赔难的冷漠,需要监管制度进一步增加量化指标、提高监管执行力。
三是开展协同监管,“铲平”社会环境中的“矛盾”因素。
让法律法规之间“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执行中出现了让守法驾驶人受罚的问题,导致了大量理赔纠纷。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这一条作出合理调整,维护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相互冲突的条款和规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保监会仍在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的分级都不一致,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
慧择提示:对于符合投保和理赔流程的保件,保险公司大多会在15个工作日左右顺利支付理赔款。因此在投保的时候,对于继往症的告知、对于家族遗传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为重要。作到“清洁”投保,“清洁”理赔,保险公司受理时自然就不会拖拖拉拉。毕竟,每一张保单的快速理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于保险公司品牌的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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