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百年加惠保重疾险性价比高,保障全面。那么,百年加惠保重疾险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每次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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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且被保险人自首次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心脏瓣膜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主动脉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慧择提示:百年加惠保重疾险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产品能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呵护,因此值得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