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存在留存投保人信息不真实、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综上四项合并,宁夏保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予以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宁夏保监局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川金凤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保险公司留存投保人信息不真实。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刘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运营部经理陈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时为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马惠霞、闫惠霞、惠春萍、李晓燕、王晓玲、苏映霞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经理张怀祺张怀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经理张怀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四项合并,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泰康人寿金凤支公司予以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怀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惠霞、闫惠霞、惠春萍、李晓燕、王晓玲、苏映霞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