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及罗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及罗庆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及罗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国寿财险杭州中支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另案处理)联合开展了2017年“我和春天有个约会”春季系列活动。活动期间,杭州联合银行共销售国寿财险杭州中支保单9件,保费33020.35元,向投保人赠送5100积分,积分兑换为由国寿财险杭州中支提供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5100元。杭州联合银行和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共同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罗庆,时任国寿财险杭州中支银行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同意实施了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财险杭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杭州中支罚款人民币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罗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杭州中支情况说明、罗庆等相关人员笔录、活动方案、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油卡购买发票、保单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