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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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