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避免由于内容要求等不规范造成的披露不完整、延迟披露、异常披露等问题,中保协依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披准则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流程、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文件格式、声明的署名等做了具体要求。在披露内容方面,则包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备案投资能力、开展境外投资、转移投资能力、投资信托计划等。其中,备案投资能力包含股票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产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产品创新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衍生品运用能力。
中保协资金运用工作部董真瑜指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是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单一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两项以上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同时,保险机构变更风险责任人,或对风险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她表示,该信披准则将填补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信息披露业务标准的空白,为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提供技术依据。同时,符合金融严监管导向,对于提升行业风险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慧择提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月7日发布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准则规范》,进一步防范投资风险,避免由于内容要求等不规范造成的异常披露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