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人社部转发《人民日报》文章——《企业年金,退休了多领一份收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接受访谈时表示,建立企业年金,从企业角度讲,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从职工的角度讲,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据了解,与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此次《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有8方面的变化。
聂明隽同时强调,企业年金将遵循信托法原则,基金具有独立性,运营严格规范,不受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影响。
企业年金弱化自愿性质
2017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试行办法》颁发。人社部的数据显示,2007年建立企业3.2万户,参加职工929万人,积累基金1519亿元。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6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额1.1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10年间,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增长1.4倍,参加职工增加1.5倍,基金积累额增长超过6倍。这也表明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速度较快。
聂明隽认为,《试行办法》施行10余年来,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不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与现行政策不平衡、不利于保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覆盖面偏窄等。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办法》与《试行办法》存在8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具体包括: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下调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孙永勇表示,企业年金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覆盖面过窄,新办法降低门槛,调动中小企业参与积极性,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进来。
孙永勇进一步表示,《试行办法》中的一些要求中小型企业不容易满足,《办法》核心的目标是要解决企业年金扩面的问题。
企业年金最早是大型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很难参与,现在中小型企业是解决就业的主力军,需要企业年金参与降低门槛,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让中小企业更灵活参与其中。同时,原来《试行办法》对公平性要求不严格,可能出现同一单位不同人企业年金差异比较大,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了一个缴费分配差距限制,可以对此进行规范。
鼓励中小企业建年金制度
在已经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企业和职工将会带来哪些益处呢?
聂明隽介绍,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力增量逐步减少、流动性增大,企业招工特别是吸引人才的压力也逐步增大。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人才倾斜的灵活的分配办法、权益归属规则所具备的约束功能,能够较好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需求,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同时,对于职工而言,聂明隽称,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未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即基本养老金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第二、三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作用将逐步增强。如果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企业共同向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基金具有独立性,运营严格规范,能够保证职工在达到条件后领取待遇,不会被企业或者管理机构等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受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的影响。
聂明隽说:“(建立企业年金)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对于下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聂明隽指出,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尝试,鼓励和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对此,孙永勇认为,即使《办法》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调整,但也不会是所有企业都参与进来。目前仍然是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和职工会考虑自身的情况,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是否继续参保企业年金。
对于未来企业年金的扩面,孙永勇介绍,中国现在条件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强制加入,应该是创造更多的条件,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和职工能够参与其中。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