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保监会下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从原来的两名增至三名。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董人数最低要求,从原来的两名增至三名,且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更重要的是,要求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其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两名独董,并且独董比例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独董担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如近三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一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
此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慧择提示:保监会拟规定险企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独董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另外,保监会还规定独董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