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癌保险属于健康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一种,主要针对癌症来提供保障。癌症因严重程度可分为原位癌和肿瘤。不同的防癌保险提供的保障是不同的。这类型产品也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两款人寿防癌保险产品。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有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保险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保险公司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人寿防癌保险产品哪些好?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提供身故保障,保单期满还可领取满期金。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癌症专属保险,不仅包括癌症、特定癌症、轻症癌症,更可提供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最高可获得260%基本保额的癌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