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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依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活动中。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的程度,分为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医务人员没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了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并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不能列入医疗事故。在实践中要确定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性,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及不可预测性,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对患者造成何种影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等多因素影响,所以在实践*作中较难确定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较于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事故下的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可以看出,《条例》中规定构成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而《办法》中规定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前者的概念范围明显比后者宽,即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中所指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慧择提示:由于医疗事故关系到广大病患人群的生命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因此严格鉴定医疗事故,扩大对受害者的救济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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