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主办的“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研讨会”上,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表示,通道业务、层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资金去向、风险状况难以看清;监管套利、层层收费导致资金出现“脱实向虚”的倾向,加重实体经济负担。
为此,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主要目的就是理清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资金委受托关系。其中,委托人主要负责战略资产配置,监督投资管理人执行投资指引,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评估投资管理人投资绩效;受托人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要求以及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勤勉尽职,履行资产受托管理义务,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的选择等操作具有决策的主导权。
具体到资产配置战略、委托投资指引的制定与执行上,委受托双方均应充分考虑将资源更多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具体来看,首先,部分业外受托机构对相关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其次,存在对相关监管规定的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此外,保险机构在自身能力建设、后续管理上有待加强。
为此,除了坚持去通道、降杠杆,推进保险资金委外业务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外,贾飙建议,坚持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内外结合、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如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业外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个人,通报其主管部门,落实罚则,实现有效链接、无缝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在行业自律层面,由中资协配合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市场规范发展、有序竞争方面的作用。在第三方监督层面,一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内控合规机制建设,为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的作用提供制度依据;二是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价与监督;三是强化保险资金委受托业务与监管工作的信息披露,欢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市场化委托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在推进保险资金市场化委托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应从制度上、机制上、意识上坚持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考虑提升收益。并且,全行业也应牢固树立“保险机构是保险资金委外业务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内控管理,坚持合规经营,对选聘的受托人的行为负责。
具体包括:一是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更加有效地进行资产配置;二是应建立完善的决策授权机制以及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三是应完善投资管理人的选聘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受托人的前期筛选、后续跟踪、评价,以及退出机制。针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投资管理人,要坚决予以解聘、更换,以维护保险资金的利益;四是要持续进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整体发展良好,业外受托队伍进一步扩容,保险资管机构的管理机制逐步优化,内部管理人的市场活力不断增强,行业资金运用水平也得到了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