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保障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南昌市政府推出了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内容是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的企业和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四条 市劳动局是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储存、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五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企业的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五)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患重病没有抢救条件导致残疾、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八)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 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以及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
第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必须按照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分别向市劳动部门主管安全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半个月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予以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工伤保险机构同意,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 职工患职业病,经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企业向市工伤保险机构申报。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书予以确认。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不属于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工伤保险机构报告。职工个人或亲属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查、确认。出差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如实报告工伤情况,如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部门报告,经查实确认后,应按工伤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或亲属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等确定待遇的主要情况及按规定须上报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企业及时送往就近或指定医院、医疗机构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报销2/3。经批准转院或赴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由企业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慧择提示: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了认定工伤的范围和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将根据此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储存、发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