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目前,南京单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今年6月13日,南京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同时,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300元。
慧择提示:南京单位生育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了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