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是投资的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使社会保险机构能在一定时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
(一)安全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原则是指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本金及时、足额地回收,并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投资安全往往被认为是第一位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不能有任何投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风险与收益相伴而生且呈现很高的正相关关系。预期收益越高,投资要冒的风险就越大;反之,没有风险的投资也是没有收益的,即使有也很少。所谓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应当是根据基金性质和收益需要预先确定一种合适的风险与收益标准,在进行投资时,严格以此标准为依据,既不要为追求过高的收益而冒很大的风险,也不能为了安全不顾收益。
(二)收益性原则
获得较高收益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直接目的,因而在安全原则的前提下,力求理想的投资收益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又一重要原则。因为只有满足了这一原则要求,基金才能保值增值,进而达到增强社会保险基金实力,减轻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费用负担的目的,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有必要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经过一个周期后,收回资金大于投入本金,并不意味着该投资取得了适当的收益。因为由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收回资金在数量上大于本金并不等于真正实现了保值增值。必须比较同期基金投资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当前者大于后者并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后仍有剩余寸,基金才能真正实现保值增值,否则,仅起到缓解贬值程度的作用。
(三)机动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由于给付的需要,要求能够迅速地融通、变现和周转。如果资金由于投资而冻结于某项固定用途无法脱手变现时,不仅无法应付财务的紧急需要,同时也有违设立基金和提留积累金的宗旨。所以,在投资时应有妥善的规则和精确的计算,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数量变化的趋势,保障现款的额度和融通的灵活性。
(四)社会效益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还应兼顾社会效益。凡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发展、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都可以考虑投资;反之,关系不大或无关的就要少投资或不投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最好能和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划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起来,使之与国家前进的方向一致。
(五)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任何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在此前提下,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对于投资方向、模式、结构、区域、数额等可以自由选择和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投资原则在实际运行时往往难以同时遵循,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在保证不亏损的前提下,尽量增加盈利和流动性,使风险性,盈利性与流动性统一起来,是处理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要取得盈利,完全不但风险是不可能的。既要盈利又不冒大风险,选择风险性相对最小,盈利相对最大的投资对象,是最理想的选择。
慧择提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必须有其可以投资的对象,如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和金融资产,黄金和房地产等流动资产和不动资产,工矿企业和商业、旅游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