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一词想必很多人都很陌生,但它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月发放工资时,我们所供职的企业往往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从这些规定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迄今为止,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征免税的最新规定。在该文件的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慧择提示: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是指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所以才会出现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