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和财政压力,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发挥在精算技术、服务网络、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结构较为单一、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有限,养老保障能力不强,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保险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科学准确地界定了商业养老保险范畴,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商业养老保险改革发展做出系统谋划,要求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立足保障、重在稳健,必将极大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建设方面发挥出更大作用。
深刻认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家庭的多层次、差异化养老需求,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效补充。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但发展还不均衡,与“多层次”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了绝大部分养老责任,但总体保障水平有限;企业年金覆盖面较小,职业年金制度虽已建立,但尚未正式运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提升养老保障积累水平,弥补第一支柱保障水平缺口,以及第二支柱覆盖面窄的制度短板。同时,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提升,有利于形成“有闲有钱”的老年生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轻在职人员压力。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对培育经济新动能提供有力保障。发展分享经济,化解过剩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经济形态变化,带动了就业形态转变,也会要求养老保障方式随之调整。当前,社会新增就业已较大比重转向灵活就业、弹性就业,养老保障体系也要随之提升灵活性,以有效解决公众参与分享经济的后顾之忧。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融产品,可携带性很强,不受就业形式、行业、区域、时限等限制,增强了公众择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适应了基于分享经济的新就业形态,也有利于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向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对实体经济建设形成有效支撑。金融是实体经济血脉,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够积聚经济发展所需的大量长期资金,并通过保险机构股权计划、债权计划等方式,投资于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及民生工程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是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保险机构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对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具有积极作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结构失衡,银行业总资产占比约为85%,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壮大保险业资产实力,有利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挥专长,改善金融市场结构。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增加资金和保障供给,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优势,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质资金来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养老社区以及相关养老养生设施与机构,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保险机构具备风险管理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发展适应各类养老养生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责任保险,可以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保险业回归本源,是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式。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等独特优势,能够帮助投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长寿风险,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是典型的风险保障型产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契合了行业回归、保障本源的要求,也有利于强化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的风险保障属性,帮助参保民众在基本养老保险之上积累长期、安全、稳定的养老资金,实现老有所养,防止老年致贫。
全面把握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保险业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不断创新产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助力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一是积极尝试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近年来,保险业在部分地区通过承接新农保经办服务,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创了“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新型运营模式。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保险业承接了江苏、四川、浙江部分地市的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为参保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等工作,服务人数超过130万。二是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2016年12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确定6家保险机构首批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促进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发展
一是保险机构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业发挥在方案咨询与设计、服务、稳健投资等方面的优势,在核心的法人受托管理和投资管理市场中占据领先位置。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保险业累计为5万家企业提供受托管理服务,覆盖1147万人,受托管理资产5647亿元,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74.8%;投资管理资产余额6275亿元,占企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金额的54%;管理企业账户1.6万个,个人账户291万个。二是积极参与职业年金制度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监会鼓励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职业年金运营管理,并发挥各地保监局的作用,要求其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支持保险机构在当地参与职业年金市场。
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
一是商业养老保险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年金保险原保费收入8226亿元,同比增长57%,有效保单10773万件,期末有效人次1.4亿,积累了2.75万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中,与基本养老保险属性相似,均为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收入437亿元,积累了1792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二是创新产品形式,拓宽老年人养老资金来源。2014年7月,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该业务探索出一条养老融资新路,满足了老年人“居家养老”“增加养老收入”和“终身分期领取养老金”等核心诉求。目前,试点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南京、苏州、大连、中山共8个城市。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已有69户家庭96位老人参与试点,并完成投保手续;参保老人平均71.2岁,平均每户月领养老金10594元,最高一户月领养老金近3万元。
多方位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保险业通过提供资金支持、风险保障等方式积极参与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一是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发挥商业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稳定性高等优势,通过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医疗、养老和保险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养老产业链,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保障服务。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保险业共有8家保险公司已投资或计划投资29个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计划投资金额672.4亿元,设计床位约为4.4万个。二是推动养老机构责任险发展,逐步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约三分之一地区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总投保床位约为总床位的10%。
总体来看,保险业多方位参与并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养老保障改革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差异化多层次养老需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要求等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抢抓机遇,迎接挑战,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
《意见》发布实施,首次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内涵和功能,提出了发展目标,拓展了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推动行业实现了从“我要发展”向“要我发展”的重大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商业养老保险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当前,商业养老保险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点,但在自身能力建设、市场氛围等方面,保险业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保险业要牢牢把握风险保障和安全稳健两个着力点,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商业养老保险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一是人口老龄化态势将对养老保障体系和财政形成持续压力,对制度可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方向已十分明确,发展第三支柱具备一定制度空间,亟待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填补空白;三是对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加快养老金积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已基本形成社会共识。
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一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财富已形成一定积累,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二是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建设,国家目前正在进行诸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亟须长期稳定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三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建设完善中,需要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长期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在保险业发展与监管方面,一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的有效载体;二是经过多年努力,商业保险已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较为适合国情的业务与资金运用监管的制度体系,能够切实维护投保人权益,确保商业养老保险安全稳健运营;三是保险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能够有效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且我国已建立较为科学审慎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存在的挑战
尽管商业养老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从行业自身和市场环境来看,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面临一定挑战。
从行业内部看,一是技术短板。精算技术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商业养老保险存续期长达数十年,涵盖投保人整个生命周期,保险公司经营既要考虑长寿风险,又要考虑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等经济因素影响,精算技术的优劣,对于合理设计产品,有效管控风险具有重大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精算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人才短板。当前行业整体人才储备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强,需要精算、投资、风险管控等方面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三是规制短板。在监管政策方面,针对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长期风险管控等法规制度仍有待健全和完善;在管理制度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有待加强。总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现象还比较严重,无法有效满足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不同层次的需求。
从行业外部看,一是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社会公众往往认为养老安排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缺少主动投保并管理养老风险的意识。二是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尚未落地。三是购买力还不够强。虽然我国人均GDP已超过8000美元,但低收入人口还占有一定比例。从整体看,社会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
凝心聚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
《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要如期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我们凝心聚力,主动作为,不断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重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面向普通大众,积极发展具有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等特点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这种养老保险产品约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按月(或季、年)分期领取直至终身,长期养老功能明确,能够与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未来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也将重点推出此类产品。
二是面向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商业保险虽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但不能仅针对普通大众,还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针对特殊群体、特殊家庭需求,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使更多的人能够通过商业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障。
三是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保障需求,积极发展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目前,我国每年新增1500万就业人口,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人群,这部分人没有固定单位,或者就职于创业阶段小微企业,难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具有门槛低、灵活度高、针对性强等优势,可以通过产品创新,有效满足创新创业群体保障需求。
四是面向老年群体保障需求,积极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在产品设计中,要特别针对老年人的保障需求、消费观念,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的设计原则。
五是守住风险底线,确保安全稳健运营,逐步建立适合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营的监管制度。强化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资质要求。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监管,逐步制定一套适合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特点和监管要求的规章制度。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在安全稳健,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养老保障体系形成重要补充。因此需扶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