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个税 税收政策的一次“破冰”
保险公司也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新型产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2015年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自行选择一个城市,共31个城市先行进行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支付的保费,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限额据实扣除。
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说,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1年多来,社会公众对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认知度不断提高,参保人数不断增多。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7月1日起,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向全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商业健康险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免税,不是税收递延,个人领取保险金时也不征税。而有的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征税,但在领取保险金、退休金时要征税,从这个方面讲,我国个税政策更为优惠;另一方面,在此之前,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这项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次政策“破冰”。
多措并举 让纳税人“应享尽享”
据邓勇介绍,今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印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5月23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5月31日,税务总局召开“一竿子插到底”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视频会议,对全国各地国地税干部开展培训,统一各级税务机关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执行口径。此外,税务机关还同步做好政策宣传、督查督办、修改申报表、编写业务需求、完善金税三期申报软件、统计评估等多项工作。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受益,《公告》从纳税人视角出发,明晰实务操作,增强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减少政策落地的“中梗阻”。
一是在享受优惠的税目选择上,涵盖税法规定的各项劳动所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要求按年度或按月持续缴费,因此,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连续取得应税收入。对于无连续收入的个人,则无法全面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很快,人民群众越来越喜欢购买商业保险,既为改善未来生活品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提供保障,又通过购买保险进行投资理财,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