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在雇主责任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此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以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是战争和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亡或疾病;
二是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手术治疗所致的伤亡;
三是由于被雇人员自己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是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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