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7月1日起将该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规定凡是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个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同样限额予以扣除。
哪些人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新政?据南京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工作人员史伟莹介绍:“适用人群大部分是工薪阶层,如单位的员工、有相应固定单位的人;给一些单位做咨询或者设计上的服务要求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自己购买,为员工、雇工购买也是适用人群;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的业主;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为自己购买的,主要是这五类适用人群。”
这项政策究竟能给纳税人带来怎样的实惠?史伟莹解释,所谓税前扣除,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如市民王先生每月税前工资15000元,按照现行的个税征收标准,他每月需缴个人所得税1145元。现在他购买的商业健康险摊到每月有300元,按照新规每月的征税收入可以再减去200元。下个月起,王先生的个税缴纳比原来少了。从7月1日起,他缴纳他个人所得税从原来1145元减少为1105元,每个月实际上少缴40元,一年可以少缴480元。
此外,“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一些父母很早给儿女买了商业健康保险,他们是否可以享受新政?史伟莹答复不可以。
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需注意三点。一是限额: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二是额外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三是只能扣除符合文件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