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的尝试与探索,即在施行工伤保险的保障项目之外,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职业伤害部分待遇项目的保障,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障制度,为遭受职业伤害的人们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研究背景
2011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老条例的多处做了修改: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的认定、鉴定及处理争议的程序,提高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减少用人单位、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加大保护职工权益的强制力度等。
新条例对商业保险影响巨大,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且因不同行业对工伤保险的需求差别较大(比如煤矿工人与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也千差万别。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些文件的实施,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具备更高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另外,地方政府也尝试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以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的形式参与到工伤保险中来。综上,将PPP模式引入工伤保险制度中,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的优势,通过二者优势互补,建设高质量的工伤保障体系。
模型均衡条件的现实满足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PPP模式主要分为两类:服务外包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服务外包模式不承担保险基金的亏损风险,根据是否全部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将特许经营模式分为两类。按照目前的实践来看,服务外包模式占多数,且运行也较好,以下针对服务外包模式进行相关分析。
第一,服务外包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与其他投资相比差异性较大,使得两类业务相关性较小。
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比如新乡、江阴的参与模式,保险公司的收益来自于政府支付,主要由社会效益即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来确定,参与工伤保险业务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市场决策,商业保险公司的其他市场投资收入主要由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参与工伤保险与其他市场投资的相关性很小。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投资风险小于公司其他业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将面临两种风险。一是保险基金亏损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服务外包模式下的亏损风险,同时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益,政府负责该项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所以此类风险接近于零。二是政府外包服务费用支付的风险。这种情况分为服务外包的费用是否全额支付和是否支付到位两种情况。新乡模式就暴露出了政府不能足额支付保险公司服务费的问题。由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应该在行业平均利润与行业最低服务费之间,短时间内,由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等原因,政府或许会有不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但是不会长时间这样,不然,商业保险公司就会退出与政府的合作。另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地方财政短时间困难而出现政府支付服务费不到位的情形,但是这类型的风险也会因为政府信用等级而降低。综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投资风险要小于其他市场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实际数据也支持了这个观点,据统计,商业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情况中,处于亏损状态的大多是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县市,而服务外包模式运行基本平稳。
PPP模式的选择
根据本文的模型分析,服务外包模式对商业保险公司更为有利。特许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行风险,从实践来看,特许经营模式的亏损情况也比较多,故从风控角度来看,服务外包模式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的自主性更大,资金充足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业务多元化拉开与其他对手的距离;而服务外包模式下,保险公司的业务限制于与政府合同中的服务项目,无法自主创新。
综上,商业保险公司可依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服务外包模式还是特许经营模式。
慧择提示:将PPP模式融入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针对性提出后续改进措施,可以降低政府运行工伤保险的压力,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