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护自然环境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相关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在制订过程中。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推进不断升级
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为一年期保险。
依据《办法》,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环责险将对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进行偿付。受害者应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
据了解,自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至今已经11年。11年内,国务院接连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明确要求推进试点工作。
同时,环保部和保监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2013年,再次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21个省全面展开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事实上,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商业责任保险已在国内大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覆盖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投保环责险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工作。
成防污监督者
《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后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就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不难看出,环责险是从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帮助企业实现由“污染末端治理”向“污染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环责险之所以能够发挥“防污监督者”的功能,很大一部分在于其商业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手段,能够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此外,发达国家的实践同样证明了,商业保险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早在1988年,美国就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发现应对风险,一位保险公司负责环责险的从业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责险前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目的是评估污染的风险,并对其提供风险教育及管理手段,一旦发现漏洞,会要求企业整改;如果企业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放弃承保,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这也是在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来监督排污致染的企业或个人的方法。
诸多难题仍待解
商业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在启动的十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从市场反馈来看,污染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积极性并不高。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主任、高级工程师沈晓悦在近日发表于《环境保护》上的文章中指出,环境责任保险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保险责任范围较窄、理赔案件少、赔付率过低、配套技术与服务保障体系滞后也成为问题。
有专家表示,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收入刚刚突破3亿元大关,相对于我国逾3万亿元的保费规模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美国环责险每年高达40亿美元的保费相比,中国环责险的保费收入更显微不足道。对于这些问题,沈晓悦表示,应明确强制投保范围,培育和建立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等相关技术能力和支撑,探索建立和开展第三方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及服务体系。未来,应加强对将渐进性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保险这类重大问题的研究。
慧择提示:环责险强制推进不断升级,相关强制性责任保险正在制订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须限制核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