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造美好环境是所有人的共同心愿,但是禁绝所有的污染却是不可能的。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对此需要考虑“外部性”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当企业从事有污染的生产活动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福利,但却不必为此付费,就产生负的“外部性”。这时,企业生产的社会成本大于企业成本,高出的部分称为外部成本,也就是由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承担的成本。
环责险,又称作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自然环境及其构成要素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严格地讲,这里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直接原因并不是环责险,而是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通过环境保险费的方式“内在地”反映在企业成本里。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称,2010年,国家继续加快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公告称,2010年初,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为量化氯碱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了技术依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从而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直到2007年底,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路线图,并明确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为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截至目前,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广东、浙江、辽宁、上海、云南、福建、四川12个省、市已在全省(市)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建设。
此外,据环保部透露,上海、江苏、河南、河北、沈阳等地的相关立法,已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规定。不过,“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还不足以支持该险种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环责险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良好开端,但由于制度不完善,法律缺失,企业意识不强,以及社会公众不理解,认识不到位,环责险在我国的推进比较艰难,目前我国环责险还处于萌发期,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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