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近日闭幕,而保险业的服务之路却踏上新征程。一半是机遇,一半是挑战,从倡议提出,到行业协同推进,保险业的参与有成绩,也有不足,一带一路沿线仍存保障空白点。
针对此,监管先行,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将应保尽保。
以此来看,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先要解决的是供需问题。事实上,近年来,保险业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西行之路上前行。面对“风险可控、应保尽保”新要求,未来,保险业仍需跨越三道门槛:一是实现能力拓展;二是严控跨境风险;三是探索高效模式。
“走出去”,保险公司要加强三重能力
一直以来,走出国门提供保险服务,内地保险公司都稍显“吃力”,海外机构数量的不足限制了保险海外业务的开展。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透露,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12家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38家保险类营业机构。然而对于满足巨大的“一带一路”沿线保障需求来看,仍杯水车薪。
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执行董事、副总裁王和也表示,应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良好商誉的中资保险公司在“一带一路”经济带劳务输出、承揽境外工程项目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营业性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国际化的经营服务网络,增强我国境外保险服务规模与实力。
而事实上,加强海外机构设置,也将促使中国险企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服务一带一路,我认为保险公司要具备三项基本能力”,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璐巍对蓝鲸保险表示,首先,保险公司要具备全球化网络,要能提供全球标准一致、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其次,要具备全球定价承保能力,例如对于中石油、华为等企业,需要为其提供在多国环境下的一揽子保障规划;最后,保险公司还要具备全球理赔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当地、高质量的及时服务。
风险保障者,同时要时刻清醒警惕跨界风险
看来,走出国门,更好的服务“一带一路”,保险任重道远。陈文辉副主席在近日的撰文中表示,风险管理是保险业的重要属性,是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点。保险业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加快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风险管理作用,积极应对国内“一带一路”核心区、节点城市建设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和我国海外人员和财产、海外投资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风险保障者的保险业,同样也需要提升自身风险意识,警惕跨境风险。从产品服务层面而言,一是创新产品所带来风险,二是成熟常规产品在新环境中的应用风险。
“可提供的产品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挑战较大的是创新险种”,于璐巍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特殊的风险环境,提出了一些特殊、新兴的风险保障,例如跨境并购险、人员绑架勒索险等,而满足该类需求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较为成熟,那么,服务“一带一路”过程中,国内保险公司,是不是有能力去从事、提供这种风险保障,仍然存疑。
此外,即便是国内较为成熟的常规险种产品,也仍面临“新”环境。于璐巍认为,跨境风险和国内风险具有不同特征,举例来看,一个大型的水电项目,在国内任何一个城市,其面对的风险环境、法律法规环境,当地对接机构、双方互信程度等差异有限,保险公司会按一套逻辑来进行项目。然而同样一个项目,如果是在中亚国家,或将面临的是政局不稳、宗教势力、民族势力等因素,风险环境截然不同。由此,即使内地险企能够提供产品,“但面临的将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而更值得警惕的是,这样的挑战,将存在于某一个国家,而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想要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高质量服务,需要提供的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挑战巨大”。
对此,保监会也表示称,由于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热点地区,不稳定因素较多,保险业面临着大量非常规风险,对现有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做好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保险业要时刻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严格把好风险控制关,确保相关业务风险总体可控。
中资外资合作分工,让“1+1>2”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补短板?王和表示,应鼓励国内保险企业加大与丝路带区域内国家骨干保险企业的沟通联系和务实合作,增强我国保险业对沿线国家的专业引领能力,扩大我国在丝路带区域的综合影响力。同时,倡导建立“一带一路”巨灾保险基金和投资保障基金,加强区域保险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而保监会也表示,将打造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通过组建行业战略联盟,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等方式,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能力。
“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其实各具优势”,在于璐巍看来,如何合作,可以从三个方面考量:第一,共享承保理赔能力,例如,产品、理赔双方可以互通有无;第二,共享全球网络,分享全球数据;第三,共享运营服务,基于中外险企查验查勘能力互补,充分合作。
监管接轨国际,信息共享打造金融闭环
除了企业层面的合作,监管同样接轨国际。保监会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称“偿二代”),基本建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而根据陈文辉透露,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研究制定的全球保险资本标准采纳“偿二代”的成果,对中国单独分组,设定专门的风险因子。
此外,保监会还举办了“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宣讲“偿二代”的理念、框架和技术。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体(FAIR)接受“偿二代”监管,定期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同国际接轨,助力险企“出海”。
除此之外,王和建议,应探索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在海外信息共享、业务互动、机构共建等方面的银保合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走出去”企业的投保渠道,强化保险对“走出去”企业的落地服务能力。对此,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梁志兵也表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加快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均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加大对参与“一带一路”企业和个人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看来,在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中,监管“走出去”,打造共享信息闭环,也将成为助力保险公司“走出去”的重要助推器。
保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表示,将稳步推动国内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走出去”,积极支持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铺设机构网点,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提供有效载体。
针对此,监管先行,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将应保尽保。
以此来看,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先要解决的是供需问题。事实上,近年来,保险业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西行之路上前行。面对“风险可控、应保尽保”新要求,未来,保险业仍需跨越三道门槛:一是实现能力拓展;二是严控跨境风险;三是探索高效模式。
“走出去”,保险公司要加强三重能力
一直以来,走出国门提供保险服务,内地保险公司都稍显“吃力”,海外机构数量的不足限制了保险海外业务的开展。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透露,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12家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38家保险类营业机构。然而对于满足巨大的“一带一路”沿线保障需求来看,仍杯水车薪。
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执行董事、副总裁王和也表示,应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良好商誉的中资保险公司在“一带一路”经济带劳务输出、承揽境外工程项目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营业性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国际化的经营服务网络,增强我国境外保险服务规模与实力。
而事实上,加强海外机构设置,也将促使中国险企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服务一带一路,我认为保险公司要具备三项基本能力”,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璐巍对蓝鲸保险表示,首先,保险公司要具备全球化网络,要能提供全球标准一致、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其次,要具备全球定价承保能力,例如对于中石油、华为等企业,需要为其提供在多国环境下的一揽子保障规划;最后,保险公司还要具备全球理赔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当地、高质量的及时服务。
风险保障者,同时要时刻清醒警惕跨界风险
看来,走出国门,更好的服务“一带一路”,保险任重道远。陈文辉副主席在近日的撰文中表示,风险管理是保险业的重要属性,是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点。保险业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加快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风险管理作用,积极应对国内“一带一路”核心区、节点城市建设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和我国海外人员和财产、海外投资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风险保障者的保险业,同样也需要提升自身风险意识,警惕跨境风险。从产品服务层面而言,一是创新产品所带来风险,二是成熟常规产品在新环境中的应用风险。
“可提供的产品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挑战较大的是创新险种”,于璐巍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特殊的风险环境,提出了一些特殊、新兴的风险保障,例如跨境并购险、人员绑架勒索险等,而满足该类需求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较为成熟,那么,服务“一带一路”过程中,国内保险公司,是不是有能力去从事、提供这种风险保障,仍然存疑。
此外,即便是国内较为成熟的常规险种产品,也仍面临“新”环境。于璐巍认为,跨境风险和国内风险具有不同特征,举例来看,一个大型的水电项目,在国内任何一个城市,其面对的风险环境、法律法规环境,当地对接机构、双方互信程度等差异有限,保险公司会按一套逻辑来进行项目。然而同样一个项目,如果是在中亚国家,或将面临的是政局不稳、宗教势力、民族势力等因素,风险环境截然不同。由此,即使内地险企能够提供产品,“但面临的将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而更值得警惕的是,这样的挑战,将存在于某一个国家,而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想要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高质量服务,需要提供的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挑战巨大”。
对此,保监会也表示称,由于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热点地区,不稳定因素较多,保险业面临着大量非常规风险,对现有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做好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保险业要时刻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严格把好风险控制关,确保相关业务风险总体可控。
中资外资合作分工,让“1+1>2”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补短板?王和表示,应鼓励国内保险企业加大与丝路带区域内国家骨干保险企业的沟通联系和务实合作,增强我国保险业对沿线国家的专业引领能力,扩大我国在丝路带区域的综合影响力。同时,倡导建立“一带一路”巨灾保险基金和投资保障基金,加强区域保险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而保监会也表示,将打造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通过组建行业战略联盟,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等方式,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能力。
“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其实各具优势”,在于璐巍看来,如何合作,可以从三个方面考量:第一,共享承保理赔能力,例如,产品、理赔双方可以互通有无;第二,共享全球网络,分享全球数据;第三,共享运营服务,基于中外险企查验查勘能力互补,充分合作。
监管接轨国际,信息共享打造金融闭环
除了企业层面的合作,监管同样接轨国际。保监会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称“偿二代”),基本建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而根据陈文辉透露,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研究制定的全球保险资本标准采纳“偿二代”的成果,对中国单独分组,设定专门的风险因子。
此外,保监会还举办了“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宣讲“偿二代”的理念、框架和技术。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体(FAIR)接受“偿二代”监管,定期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同国际接轨,助力险企“出海”。
除此之外,王和建议,应探索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在海外信息共享、业务互动、机构共建等方面的银保合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走出去”企业的投保渠道,强化保险对“走出去”企业的落地服务能力。对此,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梁志兵也表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加快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均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加大对参与“一带一路”企业和个人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看来,在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中,监管“走出去”,打造共享信息闭环,也将成为助力保险公司“走出去”的重要助推器。
保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表示,将稳步推动国内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走出去”,积极支持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铺设机构网点,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提供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