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鼓励期货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17年继续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项目。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要求:
(一)试点模式: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价格或收入风险保障服务。其中,保险产品须以大商所对应品种的期货价格为依据,以期货市场为主要风险分散途径。
(二)试点品种及规模: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价格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2.2万吨、大豆不少于1.3万吨;收入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1.5万吨、大豆不少于0.6万吨。同时,鼓励立项单位根据实际扩大试点规模,对单个试点规模达到玉米8.8万吨或大豆5.2万吨的价格保险试点项目,大商所将适当增加支持力度。
(三)试点区域:试点区域应为粮食主产区。
(四)项目周期: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保险期间和场外期权的时间周期须一致且不低于4个月。
(五)试点数量:每个申请单位最多可以申请3个试点项目,须为不同品种或模式。
(六)申报条件:试点申请单位须参与过大商所2016年“保险+期货”、“场外期权”等试点项目或开展过3笔以上大商所期货品种对应的场外期权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且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交易所将在“保险+期货”试点推进方面,充分利用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资源,在增加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深化“保期”、“银期”合作。同时利用“场外期权”,从购销两端帮助化解产业经营风险,增强衍生品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特别是对“三农”服务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要求:
(一)试点模式: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价格或收入风险保障服务。其中,保险产品须以大商所对应品种的期货价格为依据,以期货市场为主要风险分散途径。
(二)试点品种及规模: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价格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2.2万吨、大豆不少于1.3万吨;收入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1.5万吨、大豆不少于0.6万吨。同时,鼓励立项单位根据实际扩大试点规模,对单个试点规模达到玉米8.8万吨或大豆5.2万吨的价格保险试点项目,大商所将适当增加支持力度。
(三)试点区域:试点区域应为粮食主产区。
(四)项目周期: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保险期间和场外期权的时间周期须一致且不低于4个月。
(五)试点数量:每个申请单位最多可以申请3个试点项目,须为不同品种或模式。
(六)申报条件:试点申请单位须参与过大商所2016年“保险+期货”、“场外期权”等试点项目或开展过3笔以上大商所期货品种对应的场外期权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且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交易所将在“保险+期货”试点推进方面,充分利用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资源,在增加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深化“保期”、“银期”合作。同时利用“场外期权”,从购销两端帮助化解产业经营风险,增强衍生品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特别是对“三农”服务的广度、深度和力度。